执业药师考点广而杂,没有规律记忆起来会很吃力,其实记忆是一件很奇妙的事情,有些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就是记不住,原因在于死记硬背,没有将知识点形成一个框架。学会整理和分类,有逻辑性的去集中记忆,往往效果会更好。下面杏坛医学网会给大家分享执业药师各科目高频必背知识点,建议收藏或打印!预祝各位小伙伴在10月考试中一战成名,顺利通关取证!
药学专业知识一●Top1:药物作用与受体
该知识点在年、年、年考试中以最佳选择题、配伍选择题、综合分析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形式出现,所占分值5~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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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体的性质
(2)受体的类型
(3)受体的信号转导
1)第一信使:多肽类物质、神经递质、细胞因子及药物属于第一信使
2)第二信使:包括环磷酸腺苷(cAMP)、环磷酸鸟苷(cGMP)、二酰基甘油(DG)、三磷酸肌醇(IP3)、钙离子(Ca2+)、廿碳烯酸类、一氧化氮(NO,同时具有第一信使和第二信使特征)
3)第三信使:生长因子、转化因子
(4)药物分类
(5)受体的调节
●Top2:影响药物作用的机体方面的因素
该知识点在年-年考试中以最佳选择题、配伍选择题形式出现,所占分值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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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药物作用的机体方面的因素如下:
?生理:年龄、体重与体型、性别
?精神:精神状态和心理活动
?疾病:心脏、肝脏、肾脏、胃肠、营养不良、酸碱平衡失调、电解质紊乱
?遗传:种属差异、种族差异、个体差异、特异质反应
?生活与环境:时辰药理学、人类生活与工作环境影响
Top3:药动学方面的药物相互作用
该知识点在年-年考试中以最佳选择题和综合分析选择题形式出现,所占分值1~4分。
考频指数:★★★★★
(1)影响药物的吸收
1)pH的影响
酸酸碱碱促吸收:弱酸性药物在酸性环境中吸收增多,弱碱性药物在碱性环境中吸收增多。
2)离子的作用
四环素与金属离子形成螯合物
考来烯胺与阿司匹林、保泰松、洋地黄毒苷、地高辛、华法林、甲状腺激素形成难溶复合物
3)胃肠运动的影响
甲氧氯普胺、泻药加快胃排空,加快药物的吸收
丙胺太林、阿托品延缓胃排空,减慢药物吸收
4)肠吸收功能的影响
新霉素和环磷酰胺均可以损害肠黏膜,减少地高辛吸收
对氨基水杨酸损害肠黏膜,降低利福平血药浓度
5)间接作用:抗生素抑制肠道细菌,减少维生素K合成。
(2)影响药物的分布
结合型药物的特性:
举例:阿司匹林、吲哚美辛、氯贝丁酯、保泰松、水合氯醛及磺胺药有蛋白置换作用,使其他药物被置换出来变成游离型,毒性增加。
(3)影响药物的代谢
1)酶的诱导
增加药物代谢,降低疗效
常见酶诱导剂:利福平、卡马西平、苯巴比妥、苯妥英钠、扑米酮、螺内酯、灰黄霉素、水合氯醛、尼可刹米
2)酶的抑制
减少药物代谢,增强疗效
常见酶抑制剂:胺碘酮、丙米嗪、哌醋甲酯、甲硝唑、红霉素、咪康唑、氯丙嗪、氯霉素、西咪替丁、异烟肼
(4)影响药物的排泄
丙磺舒与青霉素合用延缓青霉素的排泄
呋塞米和依他尼酸妨碍尿酸排泄,引起痛风
阿司匹林妨碍甲氨蝶呤排泄,加大后者毒性
双香豆素与保泰松能抑制氯磺丙脲排泄
酸碱碱酸促排泄:酸性药物在碱性环境中,碱性药物在酸性环境中解离型增加,排泄增加;碳酸氢钠通过碱化尿液促进水杨酸类排泄
Top4:药效学方面的药物相互作用
该知识点在年、年考试中以最佳选择题、配伍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形式出现,所占分值1~4分。
考频指数:★★★★★
(1)药物效应的协同作用
1)相加作用
阿司匹林合用对乙酰氨基酚
阿替洛尔合用氢氯噻嗪
阿片类合用解热镇痛药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间合用
2)增强作用
磺胺甲噁唑合用甲氧苄啶
普鲁卡因合用肾上腺素
克拉霉素合用阿莫西林、奥美拉唑
可卡因合用肾上腺素
髓袢利尿剂合用庆大霉素
补钾同时用螺内酯/ACEI
3)增敏作用:钙增敏药增加肌钙蛋白C对Ca2+的亲和力
(2)药物效应的拮抗作用
1)生理性拮抗
组胺合用肾上腺素
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合用拟肾上腺素药/合成去甲肾上腺素的前体物
2)药理性拮抗
克林霉素合用红霉素
化学性拮抗:鱼精蛋白合用肝素
生化性拮抗:苯巴比妥与避孕药合用
脱敏作用:长期应用受体激动剂使受体数目下调,敏感性降低,增加剂量维持疗效
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学专业知识(二)》中的第十章抗菌药物、第八章内分泌系统疾病用药和第五章循环系统疾病用药是分值比例和学习比重最大的三个大章,一定要作为重点去学习理解。其次,第一章精神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用药、第四章消化系统疾病用药、第六章血液系统疾病用药和第十三章抗肿瘤药也是相对比较重要的章节。一定要把握好复习重心!
Top1: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
本知识点在年以单选题和综合分析选择题的形式考查用药监护,所占分值5分;在年以配伍选择题的形式考查药物的分类,所占分值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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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头孢菌素类药物分类
(2)头孢菌素类药物的用药监护
1)术前——以小容积量溶剂稀释,在短时间(30分钟)滴注。给药时间应在术前0.5~2小时。
2)术后——预防性抗生素的时间尽可能缩短,有时(手术超过3小时、出血量≥ml)需重复给药,但一般不宜超过1天。预防性用药不得超过手术病例总数的30%。
3)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链球菌感染;可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阴性杆菌感染,必要时可联合应用。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可选用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
4)长期应用(10日以上),宜补充维生素K、复方维生素B。
Top2: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
本知识点在年分别以最佳选择题和配伍选择题的形式考查药物的不良反应及禁忌证,所占分值3分。在年考查药物的作用机制、不良反应及禁忌证,所占分值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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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用靶位在细菌的DNA拓扑异构酶Ⅱ和Ⅳ——影响DNA的合成而致细菌死亡。
(2)典型不良反应
(3)禁忌证
1)妊娠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2)患有中枢神经系统病变的患者,和以往有神经、精神病史,尤其是癫痫病史者禁用。
3)骨骼系统未发育完全的18岁以下的儿童(包括外用制剂)禁用。
(4)用药监护
1)规避光毒性
氟喹诺酮类药中所致光敏反应最严重的为诺氟沙星、司帕沙星、氟罗沙星、依诺沙星、西他沙星和克林沙星。口服抗过敏药、维生素B2和维生素C可减轻。
2)警惕心脏毒性
本类药物可引起心电图Q-T间期延长和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律失常。
3)注意监测血糖
本类药物可引起血糖紊乱,尤其正在使用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或降糖药治疗者更易引起严重的低血糖反应。
Top3: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
本知识点在年-年分别以最佳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的形式考查药物的禁忌证、不良反应,所占分值均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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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物作用机制及特点
(2)典型不良反应
Top4:大环内酯类抗菌药物
本知识点在年和年分别考查药物的作用机制、作用特点,所占分值均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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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用机制
与细菌核糖体的50S亚基结合,竞争性阻断了肽链延伸过程中的肽基转移作用与(或)移位作用——终止了蛋白质的合成。
(2)典型不良反应
(3)红霉素的临床应用
1)作为青霉素过敏患者治疗下列感染的替代用药: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等所致的急性扁桃体炎、急性咽炎等;溶血性链球菌所致的猩红热等;白喉及白喉带菌者;气性坏疽、炭疽、破伤风;梅毒等。
2)军团菌病。
3)肺炎支原体肺炎、肺炎衣原体肺炎;其他衣原体属、支原体属所致泌尿生殖系感染。
4)沙眼衣原体结膜炎。
5)淋球菌感染。
6)厌氧菌所致口腔感染。
7)空肠弯曲菌肠炎。
8)百日咳。
(4)红霉素属于时间依赖型抗菌药物,阿奇霉素、克拉霉素等,属于浓度依赖型抗菌药物。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共有二十章,其中“第二章药品调剂和药品管理”“第三章用药教育与咨询”“第四章用药安全”“第八章常见病症的自我药疗”“第九章呼吸系统常见疾病”“第十章心血管系统常见疾病”“第十三章内分泌及代谢性疾病”为大分值章节,这七章总体的预计分值高达85~90分,所以这七章内容掌握的程度将直接决定《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的胜负。
在复习过程中应注重掌握教材实例。对于处方审核、用药指导、药品不良反应、常见病的用药原则等与实际工作相关的内容要重点掌握,活学活用。
Top1:降压药物种类及注意事项
此知识点在年-年以最佳选择题、配伍选择题和综合分析选择题的形式出现,所占分值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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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钙通道阻滞剂(CCB)
(2)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
(3)血管紧张素Ⅱ受体阻断剂(ARB)
(4)利尿药
(5)β受体阻断剂(β-RB)
(6)α-受体阻断剂
Top2:处方中常见外文缩写及其含义
此知识点在年和年以配伍选择题、综合分析选择题的形式出现,所占分值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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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3: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此知识点在年-年以最佳选择题、配伍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所占分值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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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物相互作用对药效学的影响
①作用相加或增加疗效
(a)作用不同的靶位,产生协同作用:
▲磺胺甲噁唑(SMZ)+甲氧苄啶(TMP)——分别作用于二氢叶酸合成酶和二氢叶酸还原酶,使细菌叶酸代谢双重阻断,称为复方新诺明。
▲阿托品+胆碱酯酶复活剂(解磷定和氯磷定)——用于治疗有机磷中毒。
▲普萘洛尔与美西律联用——对室性早搏及室性心动过速有协同作用,但联用时应酌减用量。
(b)保护药品免受破坏,从而增加疗效:
▲β-内酰胺类抗生素+β-内酰胺酶抑制剂(克拉维酸、舒巴坦可保护β-内酰胺类抗生素免受开环破坏),例如: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亚胺培南可在肾脏中被肾肽酶破坏,西司他丁钠为肾肽酶抑制剂,保护亚胺培南在肾脏中不受破坏,保证药物的有效性。
▲左旋多巴+苄丝肼/卡比多巴——苄丝肼/卡比多巴为脱羧酶抑制剂,可抑制外周左旋多巴脱羧转化为多巴胺,使进左旋多巴通过血脑屏障,进入脑部发挥作用,降低外周性心血管系统的不良反应。
(c)促进机体利用:
▲铁+维生素C——维生素C为还原剂,可使铁转变为2价铁剂,易被人体吸收。
(d)延缓或降低耐药性,以增加疗效:
▲青蒿素+乙胺嘧啶/磺胺多辛——延缓青蒿素耐药性产生。
▲磷霉素+其他类抗菌药(β-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氟喹诺酮类)——有协同或相加作用,可减少耐药菌株产生。
②减少不良反应
▲阿托品+吗啡——前者可减轻后者所引起的平滑肌痉挛而加强镇痛作用。
▲普萘洛尔+硝酸酯类(硝酸甘油、硝酸异山梨酯)——协同抗心绞痛,互相减少不良反应。
▲普萘洛尔+硝苯地平——提高抗高血压、抗心绞痛疗效,互相减少不良反应。
▲普萘洛尔+阿托品——可消除普萘洛尔引起的心动过缓以及阿托品引起的心动过速。
③敏感化作用
一种药物可使组织或受体对另一种药物的敏感性增强。
▲排钾利尿药+强心苷——排钾利尿药可使血浆钾离子浓度降低,使心脏对强心苷敏感性增强,容易发生心律失常。
▲利血平、胍乙啶+拟肾上腺素药——可增加肾上腺素受体敏感性,导致拟肾上腺素药的升压作用增强。
④拮抗作用
▲甲苯磺丁脲+氢氯噻嗪——前者促进胰岛β细胞释放胰岛素,后者直接拮抗该作用,属竞争性拮抗。
▲吗啡+纳洛酮/纳曲酮——纳洛酮/纳曲酮为阿片受体完全拮抗剂,二者与阿片受体的亲和力极大,远大于吗啡与阿片受体的亲和力,属竞争性拮抗。
⑤增加毒性和药品不良反应
▲肝素与阿司匹林(抗血小板聚集)、双嘧达莫(抗血小板聚集)、非甾体类抗炎药(易致胃肠道出血)、右旋糖苷(血容量扩充药)合用,可增加出血危险。
▲氨基糖苷类与依他尼酸、呋塞米、万古霉素合用,可增加耳毒性和肾毒性。
▲甲氧氯普胺与吩噻嗪抗精神病药合用可加重锥体外系反应。
(2)药物相互作用对药动学的影响
①影响吸收
▲络合,影响吸收——抗酸类药物中的金属离子(钙、镁、铝、铋、铁等)与四环素类同服,可形成难溶性络合物,不利于吸收,影响疗效。
▲减慢排空,增加吸收——抗胆碱药(如阿托品、颠茄、丙胺太林等)可延缓胃排空,增加药物吸收。
▲加快排空,影响吸收——甲氧氯普胺(胃复安)、多潘利酮(吗丁啉)可促进胃肠排空,减少吸收。
②影响分布
游离型药物+血浆蛋白——血浆蛋白结合型药物(药物的贮存、运输形式,结合型药物无药理活性,不能透过生物膜转运至靶器官)。
两种药物竞争性与血浆蛋白结合,结合力弱的药物则游离型浓度增大,疗效增强。
▲血浆蛋白结合力强的阿司匹林、依他尼酸、水合氯醛,与磺酰脲类降糖药、抗凝血药、抗肿瘤药合用,可置换出后三者的结合蛋白,使后三者的游离型药物增加,血浆药物浓度升高。
③影响代谢
肝药酶诱导剂:使合用的药物加速代谢而提前失效或使合用的前体药物加速转化为活性药物。如苯巴比妥、苯妥英钠、卡马西平、利福平等。
肝药酶抑制剂:使合用的药物代谢减慢,体内浓度增加。如唑类抗真菌药(氟康唑、依曲康唑、酮康唑)、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红霉素、克拉霉素、罗红霉素、麦迪霉素)、异烟肼、西咪替丁、胺碘酮、环孢素、葡萄柚汁等。
④影响排泄
肾小管的分泌、重吸收和排泄等功能受药物的竞争性抑制作用影响,导致某些药物的排泄增加或减缓。如青霉素自肾小管排泄,而阿司匹林、丙磺舒、吲哚美辛、磺胺类药可减少其排泄,使青霉素的血浆药物浓度增高。
Top4:药学计算
此知识点在年-年以最佳选择题、配伍选择题和综合分析选择题的形式出现,所占分值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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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滴速的计算
例:将0.5g氨茶碱注射液加到5%葡萄糖注射液ml中,临床要求给药速度是60mg/h,输注速度是
A.15ml/h
B.36ml/h
C.45ml/h
D.60ml/h
E.83.3ml/h
每小时60mg,药物总量是0.5g,所以需要滴注的时间是/60=8.33h;/8.33=36.01ml,选B。
(2)浓度的计算
例:治疗需用10%葡萄糖注射液ml,现仅有50%和5%浓度的葡萄糖注射液,问如何配制?
设需取50%葡萄糖注射液xml,取5%葡萄糖注射液(-x)ml。
由50x+5×(-x)=10×
50x+0-5x=0
45x=0
x=ml
(-)ml=ml
即配制10%葡萄糖注射液ml需取50%葡萄糖注射液ml,5%葡萄糖注射液ml。
(3)肠外营养的能量配比计算
①葡萄糖、脂肪、氨基酸与热量
1g葡萄糖提供4kcal热量,1g脂肪提供9kcal热量,1g氮提供4kcal热量,但是氨基酸转化成蛋白质时不提供能量。
②糖、脂肪、氨基酸配比
热氮比热量和氮之比一般为kcal:1gN,当创伤应激严重时,可调整为kcal:1gN以满足代谢支持的需要。
糖脂比一般情况下,70%的NPC由葡萄糖提供,而30%由脂肪乳剂提供。当创伤等应激时,可适当增加脂肪乳剂的供给而相对减少葡萄糖的用量,两者可提供能量各占50%。
执业药师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大部分考生虽一般都会将《药事管理与法规》放在最后,但是,相信也已经开始复习《药事管理与法规》这个科目了,其中的有关时间总结,也是我们药学人员必须知道了解的,各种时间基本每年都会考。考生们来看看吧!看看你们是否能区分的开!
30年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申请延长保护期限的,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15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未构成相应犯罪,但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0年1.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5.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限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年1.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保护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7年。
2.生产、销售假经、劣药未构成相应犯罪,但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未构成相应犯罪,但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限徒刑。
4.药学与相关专中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可以报考执业药师。
6年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号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述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
5年1.《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指南P)。
2.《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4.《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5年。
5.《进口药品注册证》5年。
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7.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有效期5年。
8.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9.《药品GMP证书》有效期5年(指南P89)。
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11.《药品GSP证书》有效期5年。
12.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有重点监测。
13.药学与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可报考执业药师。
14.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不良反应。
15.生产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其制剂,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16.药品批发企业建立的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至少保存5年。
17.药品批发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18.药品零售企业建立的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至少保存5年。
19.医疗机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20.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白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
22.医疗器械使用有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23.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4.《中国药典》每5年修订一次。
25.疫苗销毁记录保存5年以上。
26.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改下的,其直接发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27.药物非临床研究档案,用于注册申报材料的研究,其档案保存期应当在药物上市后至少5年;未用于注册申报材料的研究,保存期为总结报告批准日后至少5年。
28.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29.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4年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4年重新审查一次。
3年1.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可报考执业药师。
2.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3.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4.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为3年。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罂粟壳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
7.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8.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9.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10.经营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1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13.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14.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2年1.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还有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4.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5.《进口药材批件》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在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7.药品零食企业外配处方保存2年以上。
8.医疗机构开具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年。
9.药品零食企业已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严格按照处方药管理,处方保存2年。
10.疾病预览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1年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2.精、麻药品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保存1年。
3.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
4.设立新药监测的国产药品或首次进口的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或进口药品批准证明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1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5.药学或相关专业双学士、研究生或者硕士毕业从事药学工作满1年可报执业药师。
6.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7.药品生产的批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
8.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在申请谁上前1年内,应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9.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10.《进口药材批件》一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为1年。
11.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情况,核实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备查。
1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6个月1.《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需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换发。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中药保护品种需在保护期满前6个月申报延长保护期。
4.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
3个月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需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3.执业药师注册证需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注册。
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0日1.《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申请和办理变更登记。
2.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以外的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
15日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
4.经过行政复印的案件,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至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6.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死亡病例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7.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8.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医疗器械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7日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2.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除注射剂、控缓释制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7.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在收到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是内完成评价工作。
8.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5日1.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日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医疗机构应当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特殊情况下处方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除注射剂、控缓释制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6.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7.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级召回在72小时(3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二级召回在3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二级召回每3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10.罂粟壳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2日1.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2.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级召回在48小时(2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日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
2.处方开具当日(1日)有效。
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1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1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7.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1日)供应。
8.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9.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经具有相应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处方,并经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确需越处方权限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门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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