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央企公务员等工作入职体检会查艾滋

编辑

薄荷

“我是HIV感染者,听说公司体检会查HIV?很担心”

“入职体检的检查项目能不能检查出艾滋病??”

“如果单位体检查出我有艾滋,我会不会‘炒鱿鱼’?”

入职体检的体检内容是按公司(单位)要求进行的,建议先咨询任职公司(单位)的体检负责人,是否要求筛查艾滋病病毒抗体项目,如果只是“血常规”则只查红细胞、白细胞这些,不查HIV。如果项目中涉及“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或者“HIV抗体检测”之类的名词,那就包含HIV检查。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任何公司(单位)都不得强制员工进行HIV检测,除非获得了员工本人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进行HIV检测,您有权拒绝。即使本人同意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医院也不得将检测结果告知公司(单位)。

一般的公司(单位)入职体检是不会进行HIV检测的,包括入学和办理健康证。入职体检项目主要是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胸透、心电图、B超等项目,HIV检测不是常规体检项目,所以不查。

相关法律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但是,我国也有自愿咨询原则的例外情况,例如公务员、入伍、招警考试等体检标准仍然是强制检测HIV-抗体。另外,卖淫嫖娼人员、吸毒人员、被监管人员、献血者及医学供体者、部分高考学生等人员也会例行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

相关法律法规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年最新版)》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中规定:“对戒毒人员、卖淫嫖娼人员、其他具有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的人员以及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检测的人员,开展全员检测;对其他被监管人员可开展自愿咨询检测。”

补充阅读

根据上述规定,HIV感染者或病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平等的劳动权受法律保护。否则存在就业歧视的行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给劳动者;医疗机构在本人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采样、检测并获取检测结果,涉嫌侵犯隐私权。发生上述纠纷时,要记得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并保存证据。

社会应当是多元的、宽容的,我们应该对HIV感染者(病人)理解和尊重!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及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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